第七条 学校设施的管理实行使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办法,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或教师、学生、职工个人所需的物品、教具和其他物品,必须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九条 学校的一切设施是为该学校的教学而设立的,原则上不得外借。但确因实际需要外借的,应在不影响该学校教学和课外活动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可予借用:借用期在一个学期以内的由校务委员会(或校长)决定;借用期在一个学期以上的,须报经学校的上级部门批准。借用者在借用期间,必须对借用的一切设施妥善保管,使用期届满必须及时清点交还,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凡借用学校房屋建筑或场地者,在借用期间应交缴水电费,损耗费或租金,其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所收取的费用列入学校行政费收入。
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提前收回,但必须提前通知借用人。
第十条 学校的一切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馈赠。因市政建设确需征用学校的房屋建筑或土地时,必须报经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或危害学校的各种设施。违反者,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与学校发生财产或土地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裁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学校环境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努力为师生创造安全、优美、舒适的学习环境,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污染学校环境,凡排污、排气、排粉尘、制造噪音危害师生健康,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新建企业,必须远离学校五百米以外建立,噪音不得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已建立的企业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或限期搬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二百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得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