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利息、红利收入、股权、财产转让收入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纯收入,每次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四、 股息收入,就超过国家银行存款利息一倍以上的部分,每次收入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其他收入”适用税率,由深圳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下列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 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
二、 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 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深圳分行和邮政储蓄存款利息;
四、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五、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六、 保险赔款;
七、 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八、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
九、 个人用于捐赠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入;
十、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个收入调节税以取得收入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款项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第十条 向个人支付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金额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扣缴。
一、 纳税人综合收入的各个单项收入超过500元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扣缴。
二、 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以及财产租赁的收入,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减除费用后,对余额部分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扣缴。
三、 利息、股息、红得收入,股权、财产转让收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税率扣缴。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月综合收入超过500元的部分,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多处有收入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单项收入已经扣缴税款的,可持纳税凭证向当地税务机关抵免税款。
第十二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每个月的前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上一个月应纳、应扣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