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旅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调节深圳经济特区中国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或工作的中国公民取得的收入,都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下列各项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 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各类津贴补贴收入。
  二、 承包、转包、承租、分成收入。
  三、 劳务报酬收入,包括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讲学、办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展览、咨询、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等项取得的收入。
  四、 财产租赁收入,包括出租房屋、机器、设施、车船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收入。
  五、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
  六、 投稿、翻译收入,包括稿酬、审稿及翻译取得的收入。
  七、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股权、财产转让收入,包括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的股息、红得收入。
  八、 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纯收入。
  九、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征税的其它收入。
  第四条 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工资、薪金收入,承包、承租、转包收入,分成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合并计入综合收入,按月计征,每月减除费用500元,就超过500元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为20%至60%(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下列收入,按照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 投稿、翻译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二、 财产租赁收入,按每次收入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