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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扣留的证件、车辆或船只,执罚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章 居民生产进出管理线和出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线两侧附近居民,根据生产需要领取《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并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进出特区,不得在非指定的道口通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必须收缴其证件,不允许其进(或出)特区。情节严重的,可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过线耕作,必须在人行便道口值班室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并接受执勤的公安边防警察对证件、物品和机动车辆的查验。
  对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道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特区内渔民、蚝民出海生产作业,应在指定的码头就地向公安边防部门的执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接受执勤人员对证件、物品和船舶的查验。

第五章 管理线上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线上企业是指紧连管理线的特区内企业,包括厂、场和旅游点。
  第三十条 管理线上企业与内地之间的隔离设施,是管理线的组成部分,不得开设通往内地的通道口。
  管理线上企业通向特区内的路口必须设立值班门卫,对进出本企业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查验。
  第三十一条 管理线上企业须设立本企业专职的治安保卫组织,其成员的配备和撤换,报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支队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管理线上企业的治安保卫组织,应负责依照《人员往来规定》和本细则,对本企业与内地之间的隔离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在本企业范围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违反《人员往来规定》及本细则的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应经常与管理线上企业治安保卫组织联系工作,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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