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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

  第十七条 在公路道口进出特区的车辆通过检查站时,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的检查人员指挥,分别在指定的通道通行和接受检查。
  对不服从指挥,拒绝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并分别或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扣留驾驶证和往来特区通行证。
  (二)扣留车辆。
  对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从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船舶,必须接受海上公安检查站和海关检查。不服从指挥、逃避检查的,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并分别或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扣留船长(或船主)、驾驶员证件。
  (二)扣留船只。
  对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从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在设有公安边防检查管理机构和海关的码头进出特区,接受查验,未持前往特区有效证件的,不得登岸进入特区。
  第二十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的货运船舶停靠特区货运专用码头装卸货物时,必须向该码头公安边防检查管理机构申报船员情况和离开特区时间。船舶进出特区装运的货物,必须经海关查验,如有违法行为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船舶,没有依照《人员往来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码头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的,或在特区海岸、河边的其它地点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的,分别或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扣留船长(或船主)、驾驶员证件。
  (二)扣留船只。
  对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员往来规定》第六条所称《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专用通道》,是指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内,专为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乘坐火车、轮船所设立的检查场所。
  凡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火车站、码头乘坐火车、轮船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在专用通道经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查验后,才能进出特区。
  第二十三条 特区内的铁路货运车站,只准许火车机务人员和货物押运人员上下火车,其他人员均得在货运车站乘坐货车进出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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