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巡逻路、铁丝网两侧各二十米内,为执勤缓冲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均不得新建房屋和其它建筑物,不得进行挖沟、取土等危害路基、铁丝网和管理线其它设施的作业。
在管理线两侧各五百米内开设采石场进行爆石、爆土,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作业或开设采石场,进行爆石、爆土的,应在动工前十天持市政府批准文件向武警支队机关登记备案。采石等作业不得损坏管理线设施和危及执勤人员安全。
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仍继续作业的,可将当事人扣留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管理线的各项设施上进行拉钢筋铁丝、拴牛、摊晒和堆放物品、拦搅泥沙浆、停放车辆及其它有损设施、妨碍执勤和影响清洁卫生的活动。
第十一条 损坏管理线任何设施、设备的,均应按原有标准及时修复。
对故意损坏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除责令其及时修复外,还应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线上绿化的花草、树木不得毁坏和擅自砍伐。违反者必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破坏绿化处理。
第十三条 武警和公安边防部门的执勤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遇到暴力威胁或武装抵抗,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时,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自卫措施。
第三章 公路道口、码头和专用通道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人员往来规定》的第八条,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通过管理线公路道口及码头,专用通道进出特区时,必须持有效证件,主动递交执勤的公安边防警察查验。
凡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出特区,不得滞留在检查站无理取闹、干扰执勤人员履行职责。
对不听劝阻滞留在检查站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扰乱秩序或强行进出特区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它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伪造、涂改的证件或冒名顶替等手段企图进出特区的,必须没收其证件,不允许其进出特区,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区内的居民进出特区,未领取《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