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人员往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人员往来规定》)的第十五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员往来规定》所称内地,是指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的地区。
第三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走私贩私和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对违反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从设有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检查管理机构的地点通行,接受查验。
第二章 陆地管理线管理
第五条 特区陆地管理线(以下简称管理线),是特区与内地之间在陆地上的隔离设施。
管理线由铁丝网、巡逻路、公路产品检查站、人行便道口值班室、哨所、通讯和照明设施等组成。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爬越铁丝网和检查管理场所围墙进出特区,不得隔着铁丝网、围墙抛投或传递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管理线的巡逻路,除原属民用路段外,原则上只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公安边防部门、海关的人员及车辆履行管理公务使用,其它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通行。
第八条 非履行管理公务单位的车辆行驶巡逻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管理线巡逻路车辆通行证》;
(二)有正式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
(三)车辆载重量不得超过五吨。
执行司法任务必须经巡逻路通行的公安司法机关车辆,可凭执行任务的有效证件和工作证通行,但须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
对不符合前两款规定在巡逻路上行驶的,可扣留驾驶证,直至扣留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