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29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29日)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加快特区建设,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六条第二款“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土地使用费三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一类地区(含罗湖区、 上步区、 蛇口区、沙头角镇内)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六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二十一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九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八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四角;
采石场、露天停车场用地七角;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角。
(二) 二类地区(含南头区、沙河工业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三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十七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七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五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四角;
采石场、露天停车场用地五角;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角。
(三) 三类地区(一类、二类以外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十三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五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二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