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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29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29日)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加快特区建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土地使用费三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一类地区(含罗湖区、 上步区、 蛇口区、沙头角镇内)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六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二十一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九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八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四角;
  采石场、露天停车场用地七角;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角。
(二) 二类地区(含南头区、沙河工业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三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十七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七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五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四角;
  采石场、露天停车场用地五角;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角。
(三) 三类地区(一类、二类以外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元;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十三元;
  商品住宅、招待所用地五元;
  旅游建筑用地(含构筑物用地)十二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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