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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失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医疗效果广告和作诊治性病、人工流产手术广告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以不正当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延长应出院患者的住院时间而获取的收入应当返还患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还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擅自增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或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给就医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损害人负赔偿责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执业资格,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就医者残废、死亡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并处以五千至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国家管制药品或经销药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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