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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九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3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
(1994年3月1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十位委员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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