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合伙协议;
(二)申请贷款;
(三)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
(四)处分合伙财产;
(五)解散合伙。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利润;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各合伙人平均分享利润。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为合伙经营而垫支的费用,以合伙财产偿还。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将权益转让给他人。
第三十条 如有正当理由,并经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一合伙人除名。除名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
被除名的合伙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按其分享利润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合伙协议有不同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伙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合伙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合伙利益有冲突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订明经营期限的普通合伙,经合伙人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他人加入普通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
入伙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有不同约定的除外。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可以声明退伙,但应当在两个月前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