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若合伙协议已对某一合伙人的经营权作了限制,则该合伙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普通合伙可以推举一名合伙人为合伙的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依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的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第十八条 合伙负责人依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的授权代表普通合伙进行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人或者合伙负责人代表普通合伙经营超出合伙正常经营范围的业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伙人或者该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但经全体合伙人特别授权者除外。
第二十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的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并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任何人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与其对合伙所负的债务相抵消。
第二十四条 经判决确认的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就该合伙人的权益强制执行,清偿该合伙人的债务。
前款债务清偿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单独或共同购买该合伙人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同等的决定权,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合伙协议有不同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事务可依合伙协议由多数合伙人同意决定。但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