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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代拟议案草案,并代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议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提出议案的单位或者人员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30日前提出,并在会议举行15日前将法规草案和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10日前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5日前提出;属于会议内容的议案也可在会议期间提出。
  上述提出议案者,应当由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属联名提出的,应当由联名人推出的代表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再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同时,及时在市各有关新闻媒介刊登或者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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