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3年1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2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议事,应当及时反映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