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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3年1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2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议事,应当及时反映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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