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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3年1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技术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招标组织者为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 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三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条例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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