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
(二)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三)逾期未申报的债权;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五)未执行的滞纳金、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第六十七条 在破产宣告时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的债务,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负债的;
(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债权的;
(三)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其停止支付或申请破产而取得债权的。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终结
第六十八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四)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组应当将破产费用的开支情况向债权人会议公布;债权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六十九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七十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连续两次债权人会议未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形成决议时,由清算组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三十日内,应制作分配表。
第七十二条 分配表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