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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和渲染暴力的文化糟粕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权限审批和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稽查、监督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五)培训文化经营、管理人员;
  (六)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 文化市场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地段适宜,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固定场所;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娱乐场所须有保安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对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的,按“先报批,后筹建”的程序,由申请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立项的,可以进行筹建;不批准立项的,答复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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