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新闻单位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根据主管部门或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委托,公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
  (二)揭露有关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为用户、消费者提供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其停止生产或者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生产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其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十至十五倍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其停止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十至十五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假冒伪劣的食品、饮料、酒、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其他危及人体健康的;
  (二)假冒伪劣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假冒伪劣的化肥、农药、种子、水泥、钢材或者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受前款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不得从事个体工商业。
  第四十二条 质量检验人员为假冒伪劣商品签发合格证或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验收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销售单位的采购人员故意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一万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