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代管专户”,做为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代管及划拨帐户。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拥有单位自主支配使用,财政部门对其收支活动要搞好统计分析,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引导。
第十三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结余分成”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现的利润(结余),主管部门不能平调,这些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上缴财政的利润和结余分成收入,一部分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给主管部门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其余部分纳入财政周转金管理。
第十五条 属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单位就近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为了不影响各单位日常开支的需要,由财政核定一个单位预算外存款保留限额,超过此限额的预算外存款,由单位财会人员于每月末自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代管专户”。
经财政部门批准,一些小额、零星、随收随支的预算外收入可不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但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接受财政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单位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可参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核定其事业经费的收支计划,结余的预算外收入,实行与财政分成办法,其分成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对各种基金和专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单位在银行建立收支双帐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每月收入的资金金额存入财政专户,支出向财政部门报年度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然后再根据资金使用进度分月拨款。
第十八条 对专户储存的沉淀资金管好用活,提高经济效益,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有关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