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又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用地者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依法实行强制拆除,不作任何补偿。
  (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办理报建手续的,该建筑物作拆除处理,可酌情补偿。
  上述拆除后的土地由派出机构征为国有。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单位没有办理用地或者报建手续,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且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内的,免予处罚;如该地在农村非农用地标准以外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行政划拨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第六十五条 本村集体单位以外的其他用地单位,非法受让农村集体土地,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后,该地转为国有,视为有偿用地:
  (一)工业用地: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住宅(包括别墅)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用地单位非法受让镇经济发展公司土地使用权,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已建成的公共设施与规划没有矛盾的,免予处罚。
  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受让农村宅基地,其所签订合同一律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第六十七条 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该建筑物;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私房,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无偿拆除;不影响规划的,作如下处理:
  (一)该户村民尚未建有新房的,又不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免予处罚;
  (二)该户村民尚未建有新房的,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所建私房准予留用。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与农村村民合作建房的(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分成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由出地村民退还出资方的建房款,该住宅留给村民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