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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罚机关为派出机构的,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章 撤县改区前非法用地的处理

  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农村集体单位或者其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推土、尚未建设的土地,属非法占地。已转让、出租的,其签订的转让、出租合同属非法合同,不予承认,派出机构应将该地强行征为国有,推土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如推土范围被纳入农村非农控制用地范围的,该用地按农村控制用地性质处理,由派出机构重新核定,分别情况处理。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单位转让属农村非农用地标准以内的土地(不包括宅基地),免予处罚,该地转为国有,视为有偿用地。
  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包括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自用的土地,其地上已建成建筑物),由派出机构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转让土地的,由派出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
  农村集体单位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作非农用途(不包括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租期超过八年的(其地上已建成建筑物),视为非法转让土地,由派出机构按上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分成或分利润),如该地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内的,免予处罚,承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有偿用地,如该地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外,由派出机构对农村集体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按本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有偿用地。
  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与个人合作建房的,其合作合同无效。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单位以及未合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没有办理用地或报建手续,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有矛盾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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