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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其配偶是农民,并参加生产劳动及分配的,可给予建房用地,但不得再享受福利房、微利房的待遇;华侨、港、澳、台同胞,如有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等)是农村居民,并在本村(镇)居住的,也可给予建房用地,具体由两区核准户数,统一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拨地,集中统建。
  第五十二条 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提倡统建。
  第五十三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项目,此范围内的行政村的工商用地,出派出机构按市有关规定,统一规划,适当易地安排。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派出机构应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经警告后仍不纠正的,视同非法转让土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的,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派出机构可根据违章情节,对开发单位予以罚款,直至提请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取销其开发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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