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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双方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派出所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依法交纳的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需拍卖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应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十五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六条 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后,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必须履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土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两区农村的非建设用地范围,由派出机构划定。
  用地标准为:
  (一)各行政村的工商用地,按每人100平方米计算;
  (二)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每户基底投影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每户200平方米计算,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可按每户300平方米计算。
  各行政村的户数和常住人口数以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派出机构申请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此类用地暂免交土地使用费。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第五十条 划定工商控制用地数量时应考虑原批准用地情况,如果原批准用地数量超出本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且为农村集体自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划给工商用地,超出部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视为行政划拨用地,使用者暂免交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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