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各项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合理地制定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以及开发程序,规划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保护水源和农业保护区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容量。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派出机构按计划组织进行。
年度的土地开发和供应计划由派出机构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开发和供应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突破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
第十九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工业用地;
(二)福利商品房用地;
(三)微利商品房用地;
(四)国家机关、部队、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五)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申请协议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派出所机构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资料,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用地,报经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用地者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纳地价款。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的程序,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应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交纳地价款,出让合同采取全市统一的格式。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地价款,逾期不交的,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