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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7月14日 深府<1993>283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 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 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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