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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失效]

  (三)劳务工结婚或配偶、直系亲属死亡的,婚丧假为三日,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劳务工产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假期内工资照发。怀孕期检查费、接生费、流产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第三十五条 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前款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务工的病、伤假工资。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劳务工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其工作岗位、技术水平以及劳动成绩等与劳务工本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责令补足外,对低于部分每日按其总额的1%补偿劳务工,并对用人单位处以低于部分总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按下列标准发给劳务工加班加点工资:
  (一)法定节日和平时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加班加点的,为劳务工当月工资日、时平均数的200%,或计件单价的200%;
  (二)前项规定以外时间加班加点的,为劳务工当月工资日、时平均数的150%,或计件单价的150%。
  加班加点后,劳务工本人要求补休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同等的补休时间,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应责令补足,并对用人单位处以低于部分总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定期发放一次工资。
  延期发放工资的,应责令补发;迟延六日以上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1%赔偿劳务工损失,并对用人单位按被拖欠工资的劳务工人数处以每人每次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停工,应发给劳务工停工津贴。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期缴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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