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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失效]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弥补亏损或盈余分配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方案;
  (九)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对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设股东会的,由全体股东委派。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不设立董事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可以聘请经理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指控犯罪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三年的;
  (四)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员,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受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撤销的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所在企业受破产清算或被撤销未逾三年的;
  (六)负有重大债务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董事、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会或者不设股东会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作出决定收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公司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设监事会或者一至二名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至少应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由股东出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不设股东会的,由全体股东委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公司员工出任,由公司全体员工选举和罢免。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不设股东会的,向全体股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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