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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失效]

  各企业利润计划编制范围包括公司本部、所属全资公司和按拥有股权计算的其中在中外合资(合作)、内联等企业中的资产所应取得的利润总和。
  3、计划编制计算式
  某企业计划年度利润总额=〔(该企业总资产额×该类企业平均总资产利润率)×50%+(该企业净资产额×该类企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50%〕×(1+增长率)--式(1)
  上式中:企业总资产(净资产)额=报告年未总资产(净资产)额
  增长率按本条“计划编制依据”的(1)和(2)的要求逐年确定。
                    该类企业利润总额
该类企业平均总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100%
                   该类企业总资产(净资产)额
  某企业实际应交利润=该企业年末实现利润总额×上交比例--(式2)
  四、利润上交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分别规定如下:
  1、专营企业(免税、烟草等企业)  28-80%
  2、金融、综合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14-20%
  3、一般工交商贸企业  6-10%
  4、“菜篮子”和公共交通企业  3-4%
  5、股份制改造和市投资管理公司直接参股企业,按市属国有股所占股权收益收缴。
  6、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暂不上交。
  专营企业兴办的一般工商企业,按一般工商企业比例上交。
  新办企业或经特别批准企业的利润上交,另行确定。
  鉴于目前企业资产利润率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统一利润上交比例拟以二至三年时间分步到位,逐步将同类企业的不同上交比例调整为同类企业一个比例。最终实现企业(不含专营企业)均按统一的平均资产利润率水平确定企业利润总额计划和利润上交比例。
  各企业具体上交比例见附件。
  五、利润计划下达时间一般为计划年度前的十二月份。
  六、企业年度实现利润总额的确认,以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经授权单位对该企业出具的利润总额验证报告为准。
  七、利润的征交
  对企业按季征交利润。企业当季应交利润在当季的次月末前上交。
  企业每季应交利润以企业当季汇总会计报表(含内联,中外合资合作等企业中深圳市权益)的本期利润作为初步计算和征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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