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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5日)废止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
 (1993年4月8日 深府<1993>153号)


  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必须认真解决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方法中存在的资产占用与效益产出不协调,上交利润比例随意性大,缺乏统一公平的利润考核基准等问题。为把企业推向市场,逐步过渡到按资金平均利润率考核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的投入产出效益,同时规范利润征交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为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市投资管理公司每年编制企业(指市属国有企业,下同)利润计划,经市府批准后下达各企业。
  企业利润计划包括企业利润总额计划和企业利润上交比例两部份。
  企业利润总额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是企业在计划年度应达到的参考指标,不作为对企业征交利润的最终依据。
  企业利润上交比例为指令性指标,凡经营盈利的企业,根据深府<1987>122号文件要求,均应按规定比例向市投资管理公司上交利润。
  企业在计划年度应上交的利润,以该企业在计划年末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为最终征交的计算依据。
  二、利润总额计划以社会平均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作为编制基准。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的社会平均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行业不同与规模不等的企业均应在此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争取超额利润。
  利润上交比例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资产利润率的差别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企业,或同类型但享受国有优惠政策方面有较明显差别的企业,利润上交比例相应不同。
  三、利润总额计划的编制要求和方法如下:
  1、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和市政府对经济发展规模、速度要求。
  (2)企业报告年度利润完成情况、资产存量情况、计划年度资产变动预计。
  2、计划编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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