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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在交清地价款后,凭出让合同向市规划国土局领取《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土地使用者外销商品住宅时,应将《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悬挂在售楼场所,以备查验,土地使用者制作的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中,应载明《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的号码。
  购楼者须认明《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方可购买,由于售楼广告或说明书作不真实宣传,或误导而造成所购住宅不能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应承担责任,但购楼者明知不能外销而购买的,损失自负。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刊登售楼广告,须持有《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预售的,还须持有规划国土局批准其预售商品住宅的批准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提交证书、批准文件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拒绝为其刊登售楼广告。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数量由市规划国土局核定。市规划国土局对行使优先权者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国土局提出预售外销商品住宅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规划国土、建设管理部门签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二)预售说明书;
  (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四)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和监督方案;
  (五)经银行或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验资证明;
  (六)《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预售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楼宇的位置、装修标准、总套数、拟公开销售套数、每单元的建筑面积、拟售的价格、预售的时间、地点、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时间。
  预售申请一经批准,预售说明书对土地使用者有约束力。
  售楼广告与预售说明书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经批准预售外销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预售之日起,每满七日后的第二天,将预购者的名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报市规划国土局办理预售登记。
  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由市规划国土局会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按实际需要编号提供,使用其它文本一律不予登记。土地使用者弄虚作假或未按期办理预售登记的,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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