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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一)职工因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企业或者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
  (二)职工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的金额;
  (三)法院委托执行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者赔偿费;
  (四)其它按规定应扣款项。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工资基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货币资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企业工资基金支付的凭证。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工资照发是指企业按职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制度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出勤实行工资的数额。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市政府决定、由市劳动局公布的职工在履行了劳动义务之后,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最低限额的工资。
  第九十三条 对个人的罚款一概由个人支付;对企业的罚款不得在成本中开支。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特区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含内联、驻深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提出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挂钩方案应包括:
  1、主要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形式、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
  2、辅助考核的经济技术指标体系及这些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应扣减新增加效益工资的比例。
  3、对新增效益工资具有否定权的指标,及否定指标未达到要求的,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
  4、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主要形式是:
  1、经营者工资收入同企业净资产挂钩、职工的消费基金同企业发展基金挂钩,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市属企业可实行这种办法。
  2、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同企业上交利润挂钩、职工的消费基金同企业发展基金挂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市属企业可实行这种办法。
  3、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净资产挂钩。
  4、经营者集体收入与企业净资产、职工收入与实现利润分别挂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新的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实行这种办法。
  5、工资总额与产值和利润复合挂钩,只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
  6、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和利润复合挂钩,国民经济急需发展而且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实行这种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可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公路运输、公共交通企业和航运企业可实行实际工作量和利润指标双挂钩;港口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吞吐量和利润指标双挂钩;供水企业可实行千吨售水工资含量包干;供电企业可实行千度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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