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工资储备金应专项存储,由企业自行支配,可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工资储备金的提取,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高低区别确定。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中的下列事项,须由企业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二)奖惩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
(三)年度增加工资办法;
(四)经理、厂长工资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工资调节税,税款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凡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合同目标或任期目标的企业,经理、厂长年工资收入水平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一至三倍;
(二)凡没有完成承包合同目标或任期目标的企业,要相应扣减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
(三)经理、厂长所取得的年工资收入超过批准倍数的部分,转入本企业工资储备金;
(四)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工资的倍数或扣减的比例,必须在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案中作出规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执行结果应向职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凡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按承包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办法兑现。
第三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经理、厂长的工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在决定职工工资分配时,应取得工会的合作。工会代表列席有关决定职工工资分配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 职工调出特区时,将职工工资历年变动情况连同职工在企业中现行享受的工资待遇,一并介绍到职工调入的地区和单位。
职工从特区外调入特区内时,其工资由调入企业根据其调入后的岗位或职务,比照本企业同岗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
职工在特区内单位之间调动时,其工资待遇由调入企业根据其调入后的岗位或职务,比照本企业同岗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
第四章 工资的支付
第三十八条 企业每月最少发放一次工资,并规定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按本企业工资制度的规定如数核发职工工资,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工作日时间和工作场地内(银行代发工资的除外),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发放工资时,应由领款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