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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技术开发的若干规定(试行)

  (三)允许企业从技术开发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五、对专业人员的奖励
  本规定所述专业人员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21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经国务院批准靠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
  开发区为专业人员不仅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物资待遇,而且创造能各尽其能、充分发挥技术专长的工作条件。
  (一)开发区支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有技术和专业特长的人员(包括离休、退休、辞职、留职停薪人员)在开发区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各类企业,承包技术开发项目。承包、租赁企业的专业人员,享有按合同规定的人事、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对个人或合伙兴办、经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可优先给予审批;
  开发区支持专业人员个人或合伙利用业余时间到区内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及咨询、顾问等有报酬的业余兼职活动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业余技术开发的成果归开发者所有,所得收入,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外,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开发区支持使用不当、学非所用的专业人员的合理流动。流动的方式,可以是调动、有偿借用及其他方式。人才流动如发生争议,由干部归口管理的人事部门进行裁定,并按裁定意见执行。
  (三)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职称评定委员会,有权按国家规定评定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报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开发区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和聘任本单位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由职称评定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实际学识水平、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劳动态度,考核确定,可以不受其学历、资历、原工作职务和是否本单位在编人员的条件限制。已取得一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开发区任命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的各种待遇和开发区规定的专业人员优惠待遇,但调离开发区的不予保留。
  开发区职称评定机构每年对区内专业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行一次考核。任命或聘任单位对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不相称的人员,可以给予其降低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在技术开发和其他业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可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工资级别。
  (四)专业人员每年可领取资料费用于个人购买书报杂志和资料,发放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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