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技术开发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
为了鼓励技术开发,推动技术进步,形成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技术优势,增强开发区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政策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技术开发的范围
开发区重点扶持机电、电子、食品、医药、纺织、新材料等方面的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开发的技术项目必须是:
(一)在广州市、广东省、或全国未曾开发应用或属缺门的,已通过中间试验,技术成熟可靠,可以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的国内外技术成果;
(二)对引进技术和国内现有技术进步改进,具有新的性能、特征或扩大使用功能的创新技术。
二、技术开发项目的管理
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发的技术项目应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企业管理室(以下简称企管室)备案。
下列技术开发项目必须送企管室审核,并报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
(一)涉外的技术开发项目;
(二)需要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登记、评审、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开发项目;
(三)需要申请开发区技术开发基金的项目。
三、技术项目的开发方式
(一)技术项目的开发方式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个人或合伙开发。
(二)技术开发项目可实行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实行责任管理和目标管理。
四、技术开发项目的奖励
(一)技术推广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采用利润提成、提级加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办法,奖励本单位在技术项目的开发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给予重奖;也可在留成利润中通过协商提取部分金额给予合作单位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也可通过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承包合同确定。
(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全区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进行一次评定和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的项目,按其所得奖励的等值给予现金奖励;对技术开发项目获得成功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可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工资或发放奖金等方式奖励。
以上奖励不影响获奖者在其他奖励上的评定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