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6日)废止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工商[1987]第089号 穗科字[1987]025号)
各局(总公司)、区、县工商局、科委:
为了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公布的《
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做好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技术业务的经营机构。其所经营的技术商品应是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2.有不少于五千元的自有流动资金;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或技术商品展销服务场所;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有财务人员;
5.有明确的经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批准的章程;
6.个体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经营者应持有停薪留职、退职、退休及技术职称等身份证明;待业人员应持有待业证明及本人专业身份证明。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名称,应体现其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服务的性质。名称前应贯以按其行政管辖区域的称谓,如“广州”、“广州市”、“××县”、“××单位”等。
二、开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必须先经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同意。个体经营者必须提供基本条件证明。区、县属的经营机构及个体经营者报区、县级科委审批,凭审批文件向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市属的经营机构及非广州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若在广州开办技术经营机构,由市科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应与其技术力量、经营条件相适应,应以经营技术商品为主,可兼营与此相联系的配套服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与技术商品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