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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已于1996年作了调整,科学事业费管理已于1999年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本办法已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1987〕2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委反映。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部门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市和区、县各级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一、凡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基层单位,应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合同制。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份偿还拨款。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承担单位是科研机构的,可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中归还。
  二、凡属无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先下达项目经费计划指标,再按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或一次性拨款。
  三、凡属有偿的重点科技项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入科技三项费用专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委托信贷银行负责办理贷款,监督使用和按合同规定收回资金。回收的资金,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周转资金。
  四、重点科技项目,可逐步试行招标制。招标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订。
  第四条 科研事业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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