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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州市境外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广州市境外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境外企业档案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

            广州市境外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档案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外企业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档案,应遵照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规和我国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和移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档案管理部门是境外企业档案的主管机关,广州市对外经贸管理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属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境外企业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要在行政或综合部门配备专人兼管日常工作,并应按分工权限接受香港越秀企业有限公司、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和境内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六条 境外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其他各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统计表、名册、图纸、电报、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带、缩微胶片等均应按规定积累、立卷和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企业各业务部门在业务中形成的文件,也应指定专人积累、立卷、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归档。
  第七条 文件材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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