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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根据市政府新的引进人才政策,执行此规定已没有意义)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规定
 (1993年11月18日 穗府<1993>106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促进本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学科带头人才,是指新学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引进的重点是:微电子、计算机、通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技术、高效节能、精细化工、农业等高新技术人才以及本市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拳头产品开发的关键性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外经、外贸等方面的人才。
  第三条 凡本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单位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引进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不含五十五岁),身体健康,有真才实学,能在教学、科研、技术或产业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起带头作用。优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考虑。
  (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近四年内曾获国内外知名奖项的受奖者;省、部级二等、国家三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在某个技术(或学科)领域内有发明创造,业绩突出者;在某学术、技术领域内确有成就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学者和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生。
  第六条 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由用人单位填写《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呈报审批表》(一式五份)后,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市直属单位、局(总公司)、区科委加具意见后,送市科委审核。
  第七条 报送时须附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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