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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

颁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3>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残疾人在本市、区、县(市)辖内就近的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五条 对享受国家医疗保健的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所做检查治疗处理药费和手术费用,属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按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可参照公费医疗办法执行;属自费的,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批,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在市属区、县(市)范围内的普通小学、中学、职业中学,对残疾人学生免收学费,因生活困难的,可减免杂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残疾人学生减免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可减免杂费。
  对残疾人(含配偶没入户)的子女入托、入学免收赞助费、建校(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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