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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境外企业审计监督办法

印发《广州市境外企业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3>9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境外企业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广州市境外企业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境外企业的审计监督,促进境外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资财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外国有企业和直接管理的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下列企业进行审计:
  (一)市直属境外企业;
  (二)按计划有重点地审计部分市属境外企业;
  (三)主管部门无内审机构的市属境外企业。
  其余市属境外企业由其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审计。区、县(市)属境外企业由区、县(市)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物业和流动资产是否完整,其产权归属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二)资金往来是否真实、合法;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款项是否如数上缴,留利的使用是否合法,财务成果、经济效益、完成承包指标是否真实、合法;
  (四)经营股票、房地产、黄金等风险性投资和境外再投资是否依法报经批准,有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对境外企业审查、评价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既要依据国家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也要考虑企业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促使企业在遵守国家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驻地的法例和国际惯例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境外企业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经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内审机构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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