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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一)个体经营户由经营地工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统筹解决;
  (二)无工作单位的研究生由所在院校解决;
  (三)停薪留职、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
  (四)一方去世或离婚的,由孩子抚养一方所在单位负担100%;
  (五)被除名、开除或自动离职人员,在未与户口所在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办好档案移交手续前,自行负担;
  (六)夫妻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而独生子女户口又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市的,本市一方只负担50%;夫妻双方户口在本市,独生子女户口在港、澳、台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七)夫妻一方在外市(县)工作的,本市一方只负担50%。
  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优待证》:
  (一)生育的两个子女同时存在过,因故夭折只剩下一个的;
  (二)子女是收养、领养、抚养的;
  (三)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的家庭已有子女的;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收回《优待证》:
  (一)再婚夫妻原各自生过一个子女,并各自办理了《优待证》,新组合家庭有一个子女的;
  (二)办理《优待证》后,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批准之日起终止优待;
  (三)办理《优待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或女方属农村户口,子女非病残原因,本人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除终止优待外,应同时追回过去所享受的一切优待费用。
  第三十八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其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的除外),包括曾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婚前死亡的。
  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100%发给,包括曾生育过子女,且均在婚前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三个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多孩控制率)的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奖励不低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或晋升一级工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连续三年完成年度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的,除可按《条例》三十一条提取奖励金外,并可参照本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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