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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签订一年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条款之一。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的计划生育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村)民委员会共同管理。
  第三十条 已婚育龄人员因离职、辞职或被除名、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时,单位应在该职工离开单位十五日内通知其户口所在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配偶所在单位,并向街、镇移交计划生育档案。该已婚育龄人员系女性的,应要求该妇女凭当月妇检证明向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好移交手续。移交前已计划外怀孕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原单位负责。对手续齐全的,街、镇不得拒收。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单位分配住房时优先照顾;实行晚育的,由双方单位给予奖励;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免除当年集体义务工。
  第三十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发《优待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一九八○年二月二日前办证的,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增加(以后可随生活指数提高作不断调整);
  (二)一次性发给一百元的奖励费;
  (三)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十至十五天假期,享受公假待遇;
  (四)子女优先照顾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夫妻优先照顾住房,优先享受扶贫、救灾贷款;
  (五)独生子女领双份肉类差价补贴。
  第三十五条 奖励费和保健费的分担除按《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规定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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