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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十五条 应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时应向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交纳节育措施保证金(有单位担保者除外):上宫内节育器每例二百元,结扎每例二百至五百元。对产后如期落实节育措施的,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应退回全部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上宫内节育器的妇女实行一年两次以上查环、查孕制度。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取宫内节育器,必须经街、镇以上计划生育管理或技术部门批准;施行人工授精、输卵(精)管吻合术,必须经区、县(市)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须到指定医院进行输卵管药物粘堵手术的,必须经区、县(市)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辖区人口计划及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经政府、人大批准后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与干部培训;
  (四)组织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后遗症医学鉴定,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和供应管理;
  (五)统计和掌握本辖区计划生育情况和人口生育动态;
  (六)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二孩生育指标、发放二孩生育证及流动人口生育节育证;
  (七)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受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
  (八)监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落实。
  第十九条 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
  (二)负责编报人口计划,实施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统计计划生育各项数据;
  (三)按规定审批一孩生育指标,发放一孩生育证;为育龄群众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小组落实育龄夫妻的避孕措施;
  (五)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提供证据、材料,并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
  (六)负责做好其它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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