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由1998年1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代替)颁发《广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3)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特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的内容、权限、执法机构的职责以及执法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