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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颁发《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3)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流花地区的治安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和过往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强化市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指的流花地区是以广州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起越秀山电视塔,西至环市西路103中学,南起流花路段,北至桂花岗天桥。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城管、工商、民政、卫生、外汇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重处罚:
  (一)倒卖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的;
  (二)买卖工作证、通行证、证明的;
  (三)买卖发票等各种票据的;
  (四)买卖黄色书刊、淫秽物品的;
  (五)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七)非法买卖、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械的;
  (八)非法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九)偷窃、诈骗、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十)以拉客、照相、出租电话磁卡、强行搬运行李、招工等为名敲诈勒索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行为人对毁坏物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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