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
  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
  (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
  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三类:
  一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
  二类:汽车维护及小修。
  三类:汽车专项修理:包括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篷、套、座垫及车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空调机、暖风机、高压油泵、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镗磨汽缸等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两类:
  一类:摩托车大修。
  二类:摩托车小修。
  汽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摩托车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汽车维修业务。
  第八条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技术力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仪具以及必备的资金。具体开业条件由广州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维修业户必须执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广州市统一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文本和专用发票及工时,材料明细表,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条 维修管理处(办)有权查阅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维修业户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维修业户经营秘密的,维修管理处(办)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按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作价规定的作价原则,合理收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