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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3]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维修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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