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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与1997年6月9日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相抵触)

颁发《广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3)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推进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市依法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处室、科、股、所、站、队等的在编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使用广州市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持有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证件除外。
  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广州市行政执行监督检查证。
  第四条 广州市行政执法证和广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实行统一编号。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区、县人民政府)或本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培训、考核、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证件;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还须试用三个月后方可发给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培训、考核、审查合格后发给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申请、报送、领取、分发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申请、报送、领取、分发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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