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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疫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每个肉检员只能担负一个屠宰场的肉检工作,不得兼任多场。
  第八条 肉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屠宰场开宰时必须进入现场就职。

第三章 肉检证的管理

  第九条 肉检证统一由市食品公司、兽医防疫检疫总站印制,由区、县(市)食品部门、兽医防疫检疫部门按分工权限分别实施发放和存根回收工作,并接受牲畜屠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肉检证必须盖有发证单位公章及定点屠宰场的长形印章。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肉检员领取肉检证,须交回原肉检证存根(第一次领取除外),登记编号,实行谁领证谁负责的制度。如发生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向发证主管单位和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肉检员发放肉检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一证一畜,不准一证多畜使用;
  (二)发出肉检证,必须签署肉检员姓名;
  (三)必须当场发放,不得预发,不得涂改,不得场外发放;
  (四)严禁涂改、转让、买卖肉检证;严禁伪造肉检证。
  第十三条 食品部门、兽医防疫检疫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肉检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查处辖内违章行为。查处结果应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肉检证只限当日有效。
  外地的畜肉及其制品贩运来本市销售的,必须持当地发出的肉检证明,到本市兽医防疫检疫部门指定的地点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肉检员在检疫工作中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成绩者,由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牲畜屠宰及肉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肉检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撤销其肉检员资格的处分。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持无效肉检证明或无肉检证上市销售的牲畜产品,由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按《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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