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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有关优惠条款,在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8日颁布的《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及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均有新规定。)

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1993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穗府(1993)8号)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设立科研机构,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提高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属企业、街道和乡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由企业直接领导,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也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企业任免,并根据厂长(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一定比例的专职科技人员及必要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其中科技人员应占机构人数60%以上);
  (三)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资金来源;
  (四)有相应的研究试验手续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科研机构项目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来源,可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摊入成本。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备和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可推入成本。
  (二)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盈利的企业和“双保”企业,可以税前按当年销售额2%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亏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和亏损的集体企业均按1%的比例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和医药工业企业按3-5%提取,其中属于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中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按10%的比例提取。
  (三)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小批量中试产品及其它收入按规定留给企业使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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